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部门、系部(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及其师生员工和驻学院外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后勤保卫部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督促检查各系对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生寝室内的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教务部负责实验室、实习车间等消防安全的监管等工作;
(三)基建与维修部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申报以及建筑消防整改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承建(装修)学院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规定配置或向学院后勤保卫部报告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按规定设置或向学院后勤保卫部报告要求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基建与维修部和后勤保卫部备案;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多功能厅、实习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档案室、展厅、校史馆、危险化学品库房、实验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网络机房、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以及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等;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配电房、水泵房等部位;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四)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五)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以及驻学院外来单位的办公室、库房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房屋;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条 学院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十一条 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晚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承办)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主办(承办)单位应在具备消防条件后,向学院后勤保卫部申报,经后勤保卫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或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由各使用二级单位及时告知后勤保卫部,由后勤保卫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添置、更换或维修。
第十三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十四条 学院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有损坏、丢失等情况,立即向后勤保卫部报告。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内出租房屋时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学院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学院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院建筑物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接乱拉电线充电,各楼栋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消防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七)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学院消防管理部门每年应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维修。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测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制作、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如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应停止使用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后勤保卫部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接到整改通知后,隐患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复函学院后勤保卫部。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院后勤保卫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后勤保卫部等部门应当会同各系部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显示屏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后勤保卫部应根据学院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八条 消防经费纳入年度专项经费,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 学院每年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年终目标任务考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在考核时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对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的驻学院外来单位及相关人员,学院有权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解除相关协议。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情节严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